借助智慧檢務
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信訪工作
記者:在疫情防控期間,第十檢察廳如何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?
徐向春: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(zhàn),第十檢察廳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。1月29日,根據(jù)黨中央防控工作部署及時發(fā)布公告,暫時關閉最高檢來訪接待場所,引導群眾以來信、網絡和電話方式反映訴求。
嚴格落實群眾信訪件件有回復制度,及時認真回復每一件群眾訴求。同時做到群眾來信一律先消毒再拆揀、分流和辦理;處理來信人員需佩戴口罩和手套,且上下班兩次進行個人消毒;每日對接訪、辦信、熱線及辦公等區(qū)域進行全面清潔消毒。
另外,采用微信、統(tǒng)計小程序等辦公軟件,做好信訪案件、防控情況等統(tǒng)計報送,推進視頻會議、遠程接訪等平臺的應用,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的各項工作。
記者:“12309中國檢察網”和全國檢察機關網上信訪信息系統(tǒng)2.0版的正式上線,對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有什么促進作用?
徐向春:“12309中國檢察網”于2019年9月正式上線,將原12309外網、舉報網等整合為一網、一窗口,設有網上信訪、未成年人保護專區(qū)、公益訴訟線索、人大代表政協(xié)委員聯(lián)絡、人民監(jiān)督員監(jiān)督服務等7大板塊25項功能。
2019年12月,全國檢察機關網上信訪信息系統(tǒng)2.0版正式上線,依托建成“最高人民檢察院12309檢察大數(shù)據(jù)中心”,實現(xiàn)上下互聯(lián)互通以及相關數(shù)據(jù)監(jiān)測與展示,為7日程序回復、3個月辦理過程或結果答復提供技術支撐。“兩網”正式上線運行,為實現(xiàn)檢察機關“一個窗口”對外提供服務,以及體現(xiàn)信訪工作中的信息化優(yōu)勢起到了積極作用。
大檢察官接訪、公開聽證
推動實現(xiàn)案結事了人和
記者:2019年12月,最高檢檢察長張軍在重慶調研時接訪案件引發(fā)社會廣泛關注,這對檢察長帶頭接訪有何促進意義?
徐向春:檢察機關對檢察長接訪是有明確要求的。最高檢印發(fā)的《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(guī)定》《關于檢察長、副檢察長、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辦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》規(guī)定了檢察長辦信和接訪工作。2019年12月,張軍檢察長在重慶市檢察機關調研時接訪一起行政申訴案件。張軍檢察長耐心傾聽申訴人訴求,從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及其民營企業(yè)長遠發(fā)展的角度釋法說理,最終申訴人轉換了思路,明確表示“案件到此為止”。2019年,全國各省級檢察院檢察長、副檢察長共接待群眾來訪656件,同比上升14.7%,166件在短時間內得到有效化解。其中省級檢察院檢察長、大檢察官接訪38件,是2018年的兩倍,首席大檢察官、大檢察官的接訪帶動和推進了各級檢察長的接訪工作,成效明顯。
記者:2019年,最高檢對多起申訴案件進行公開聽證,這對推動積案辦理有什么作用?
徐向春:2019年,最高檢先后在吉林、河北、福建、江蘇、河南等地直接辦理8起申訴案件公開聽證。在這些申訴案件中,多數(shù)為10年以上的陳年舊案,為讓長期申訴的當事人心服口服,通過公開聽證辦理申訴案件,讓持不同主張和觀點的各方當事人充分表達,由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第三方聽取評議,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。去年,全國檢察機關共舉辦各種形式的公開聽證會1257起,取得了明顯成效。
深化司法救助工作
助力脫貧攻堅戰(zhàn)
記者:2019年,脫貧攻堅進入關鍵階段。第十檢察廳在深化國家司法救助、助力“精準脫貧”方面有哪些亮點?
徐向春:2019年,檢察機關主動融入脫貧攻堅,積極開展對貧困當事人的救助工作,助力“精準脫貧”。最高檢與國務院扶貧辦公室會簽《關于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扶貧攻堅的實施意見》,救助扶貧對象6377人,對扶貧對象發(fā)放救助金9207.2萬元,發(fā)布《人民檢察院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助力脫貧攻堅戰(zhàn)典型案例》。
檢察機關還主動提起救助3675件,占救助案件的32.8%。同時,探索多元化救助方式,771人既獲得司法救助,也獲得就業(yè)幫扶、社會保障等救助。
記者:2020年,第十檢察廳還有哪些重點工作,將如何推進?
徐向春:2020年,控告申訴檢察工作將深化群眾信訪件件有回復工作,著力在推行公開聽證、開展積案清理、壓實首辦責任、降低申訴案件“案-件比”等方面下功夫。
將公開聽證作為常態(tài)化辦案機制來抓,全面推開公開聽證工作。開展檢察機關清理化解信訪積案專項攻堅活動,最高檢將梳理出申訴5年以上尚未終結的信訪積案進行掛牌督辦。對于首次向檢察機關提出的申訴案件,承辦檢察院必須調閱原案卷宗進行審查,當面聽取申訴人或代理律師意見,并將釋法說理貫穿辦案全過程。最高檢將建立申訴案件“案-件比”檢查通報機制,分析各省級檢察院辦結的申訴案件申訴人繼續(xù)申訴的比例。